安全生產的法律邏輯
這些年,安全生產曾經被歸屬于經濟建設事業(yè),也被視為社會治理范疇,或將其納入民生工程,不一而足。這一問題涉及對安全生產之社會關系的定性,及其治理或規(guī)范的法律邏輯。
當今時髦的社會治理源于社會本身的復雜性,其表現在社會系統(tǒng)結構(社會關系類型)的多維化、主體及其利益的相互交錯及其過程潛存的巨大風險。從宏觀或綜合的角度看,社會治理是要使其結構合理、平衡和協(xié)調各方訴求,使其運行平穩(wěn)有序。用法治語言講,就是要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要達此種總合目標,其方法論應該是從分析到綜合,首先由分析社會關系結構,及彼此的相互交錯和影響入手,對其進行有效規(guī)范,最終實現社會總的目標。如果籠而統(tǒng)之,胡須眉毛一把抓,就綜合而總合,就治理談治理,結果只能是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難以得到既定的目標和理想的效果。即使無筌而得魚,也是僥幸的、不可靠的。
安全生產便是需要首先用分析方法對其進行剖析的社會經濟事務:既是具體而又專業(yè)工作領域,又涉及多方主體利益,甚至社會整體利益和總合目標的事項。用現代法治思維和方法對其進行治理或規(guī)范,首先須對其所涉社會關系進行定性,理清其法律治理邏輯。
就其社會關系性質而言,安全生產屬于勞動關系事項。為何作如此定位?
簡單地理解,勞動關系就是人們在勞動過程中結成的社會關系。恩格斯講,勞動創(chuàng)造了人本身??梢韵胂螅杂腥祟悇趧邮?,社會便存在勞動關系。但勞動關系對人類社會的重要性,是在工業(yè)化生產方式全面推進以后才逐漸顯示出來。與農業(yè),甚至狩獵、游牧生產方式為主的社會相比,規(guī)?;?、集中化、連續(xù)化的工業(yè)化生產方式造成了這樣的事實:在社會學意義上,將社會成員界分為雇、傭兩個群體;在政治學意義上,將社會成員分割成了具有利益矛盾的兩個階級。這一事實,給任何國家在推進工業(yè)化過程中都帶來了各種各樣的問題。為了協(xié)調兩個群體或階級的利益,解決社會的穩(wěn)定和可持續(xù)地發(fā)展,在先期的工業(yè)化國家以法治為手段,以勞動關系為對象,創(chuàng)立和發(fā)展出嶄新的勞動關系法律制度體系。該制度體系基于勞動關系中雇主地位強于雇員的基本事實,確立了傾斜保護后者的原則,為勞動者設定了一系列的權利,而雇主則要確保這些權利的落實承擔相應的義務。
在勞動法體系中有一項基本制度,被稱勞動基準法,其意指法律規(guī)定的雇主必須履行,或屬強制實施的系列規(guī)范。譬如,工時法(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的強制規(guī)定)、勞動報酬制度(最低工資規(guī)定)、公平就業(yè)法(反對雇傭及勞動過程中的一切歧視行為)、禁止童工法(勞動者法定年齡及適用排除規(guī)定)等。安全生產法(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法)是其中發(fā)展最早、最為系統(tǒng)的分支制度之一,其確立和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權利。
安全生產法是勞動法的特別法,是勞動基準法的重要分支,這是國際學術界的廣泛共識,不存在任何疑問。在我國1994年頒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也得到了體現(該法第六章篇名為“勞動安全衛(wèi)生”,可見其在勞動法中的重要地位!)。但在近二十年權威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在“安全生產概念辨析”一文中已指出其抽掉了職業(yè)衛(wèi)生的內容)的敘述中,使其這一定性模糊化了,或者說沒有這樣的定位,甚至有些人有意抬升其地位,使其凌駕于勞動法之上。譬如,原國家安監(jiān)總局編著的《安全生產法律知識讀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將現行《安全生產法》定性為基本法律。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guī)定,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法的形式),有關刑事、民事、國家制度等(法的內容)法律才能稱為基本法律?!秳趧臃ā飞胁环线@一標準,《安全生產法》豈能自我成就為“基本法律”?
對《安全生產法》的這種定位,不僅模糊了安全生產所涉社會關系的性質,顛倒了其應有的法律邏輯,在其法律規(guī)范出現了很多問題,使該部實體無法準確確定其屬性和歸類(勞動法還是經濟法?)。譬如,我國在所有的有關勞動立法中,均遵循勞動法的基本理念,以“用人單位”作為承擔確保勞動者相關權利的義務主體,唯有《安全生產法》使用“生產經營單位”。前者注重的是義務主體的雇主地位,后者則偏重于相關主體的生產經營活動。這種差異使《安全生產法》偏離甚至脫離了勞動法的范疇。由本應歸于一體規(guī)范的《安全生產法》和《職業(yè)病防治法》立法目的(首條規(guī)范)進行比較便更能看出其間的差異。前者規(guī)范為:“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治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法?!焙笳叩囊?guī)范為:“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yè)病危害,防治職業(yè)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鼻罢邔⑵浔Wo對象不僅泛化為“人民群眾”這樣非特定群體的“生命安全”,而且還有“財產安全”,后者則具體為“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由此可立判兩部法的法律性質及立法技術之高下。《職業(yè)病防治法》屬勞動法,其目的定位準確,調整范圍清晰具體;《安全生產法》則貪大求多,不僅保護生產經營活動所涉及所有人的安全,還肩負保護財產安全的使命,使其既有勞動法的特征,也似賦有經濟法性質。
我們說,安全生產法(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整體意義上的。本文始終在此種意義使用該詞,涉及我國具體的《安全生產法》為例外)屬于勞動法的特別法,意指其在勞動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則的前提下,特別設定和保護勞動者一項專門的、具體法定權利,即勞動者安全健康權利的法律制度分支體系。
該項權利又具有怎樣的性質,義務主體又如何履行其義務呢?
其一,安全生產法保護勞動者這個具體特定的群體,而不是泛指的“人民群眾”(特別需要說明的是,“人民群眾”并非法律用語,它具有廣義的含義,在具體實操中難以具體化)。生產經營活動所涉及到對第三人(非勞動者)安全健康權利的侵害不受安全生產法管轄,而要視其具體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以客運為例,乘客與承運人之間的關系屬合同關系,歸一般合同法調整。一旦乘客購票,即視為雙方簽訂合同,承運人便承擔按承諾將乘客及時安全送至約定目的地的義務。如不如此,他將承擔違反合同義務所帶來的法律責任;在此種法律關系中,如果其間發(fā)生事故,乘客生命安全受到傷害,承運人則應承擔可能更為嚴重的侵權法上的責任。
其二,安全生產法并不保護“財產安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財產安全,主要由其擁有主體負責,勞動者應盡到配合的義務,如果雇員故意或未盡到應當注意的義務而造成財產安全受到損害,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另外,在平衡生命安全健康權利和財產安全發(fā)生沖突時,安全生產法確立的原則是舍棄后者,保障前者,即勞動者擁有拒絕違章指揮和緊急避險權。
將職業(yè)安全健康權利定性為保護勞動者的基本人權還有其特別的含義,即有著“勞動關系中”和“勞動過程中”這樣的限定性條件。由此將它與保障每個社會成員一般意義的基本人權區(qū)別開了。人人固有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是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剝奪和侵害人類任何個體的生命,否則便犯下侵犯人權的嚴重刑事犯罪。在勞動法律關系中,雇主一般并不具有傷害其雇員的主觀動機;同時,勞動過程中的傷害往往是自己、他人的過失行為,或由生產工具、工作環(huán)境等所特有的客觀因素造成,有些傷害甚至有可能難以避免。
因此,在制度設計上,勞動者安全健康權利的保護就與刑法對社會成員基本人權的保護大相徑庭。前者主要采取由義務方(主要是雇主)承擔無過錯的民事賠償責任(現代由強制的工傷保險制度代行),并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具體由成文法確定),違反相關義務者,可能面臨行政和刑事制裁。與故意傷害的刑事犯罪相比,此類刑罰相對較為輕微。
明確安全健康權利是保護勞動者基本人權,不僅符合我國社會主義為廣大勞動人民謀利益的國家性質,也有利于在國際政治斗爭中采取主動。建國以來,國際反華勢力多次以人權為由,在多個場合(國際勞工組織、入世談判等),就我國勞動者安全健康保護發(fā)難。2010年,國際勞工大會召開在即,國際工聯向籌備本次大會的國際勞工理事會提交報告,要求在大會上通過議案將我國勞動者的健康保護不力列入黑名單予以譴責,便是曾經面對的較大事例。可見,安全生產法的基本邏輯,不僅與中國共產黨宗旨高度一致,遵循此種邏輯,切實保障勞動者安全健康,對內可以實現具體業(yè)務與政治的高度統(tǒng)一,對外則可避免授人以柄,樹立負責任的形象。
總之,安全生產工作(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作為勞動關系領域的特殊事項,有其固有性質和內在邏輯。其制度邏輯應該與其相適應、相匹配。依循此種思路,進行體制、制度,以及具體方法(比如當今高危行業(yè)的強制安責險便是繞過通行的工傷保險的重復性制度設計,其科學性需要認真研究)的設計,才能將我國安全生產工作導入規(guī)范的而不是變幻多端,常態(tài)化的而不是運動式的軌道,實現持續(xù)改進的工作局面。